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吊顶工程
2.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2.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3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2.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2.0.5纸面石膏板可用沉头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沉入板面,非防锈螺钉的顶帽应做防锈处理,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安装双层板时,上下板缝应错开。
2.0.6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2.0.7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2.0.8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他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2.0.9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宽度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0.10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2.0.11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门窗工程
3.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3.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3.2.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3.2.3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2.4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严禁在砌体上用射钉固定。
3.2.5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2.6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3.2.7胶合板门,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等现象,上下冒头的透气孔应通畅。
3.2.8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3.2.9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3.2.10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3.2.11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