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

离婚前卖房给父亲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 www.028f.com 2017-07-31 法邦网
  • 我要评论(0)条 点击发表评论
  • 导读: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期间,女方发现男方背着自己早将房产“零价款”过户给父亲,遂起诉父子二人要求判该房产为夫妻共有。男子与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男子离婚前卖房给父亲

    赵丽和魏强2000年结婚,2003年,魏强购买北辰某小区商品房,2009年3月贷款还清后取得产权,该房一直由魏强父母居住。2009年5月,赵丽与魏强闹离婚,涉及分割房产时,她发现上述房屋产权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到公公老魏名下。

    赵丽认为魏强父子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况且自己还曾在2004年提取公积金用于该房装修,故起诉魏强父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房屋为赵丽与魏强共同财产,确认魏强父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庭审中,魏强辩称房子实际出资人是父亲,因当年父亲平房拆迁后无法贷款,故以魏强名义贷款购买涉讼房屋。老魏对儿子说法表示认可,称房子是以平房的拆迁款购买,经过赵丽同意后以魏强名义贷款,小两口也曾同意贷款还清后房屋过户回老魏名下。

    法院判决:房屋免费买卖侵犯了他们让人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自购房到最初房屋权属登记均在魏强名下,其为讼争房原权利人,该房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共同财产。现魏强未经共有人赵丽同意将房屋出卖,侵害共有人利益;且老魏又没实际支付对等价款,与魏强是父子关系,并非善意取得,法律不予保护,魏强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老魏主张曾与魏强夫妇口头约定,但赵丽不认可,魏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双方如对购房款来源有争议,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综上,一审判决魏强父子签订的房产

    律师说法:婚前转移房产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目前我国只能凭身份证到房管局查询某一地址房产的权属人,而不能查询某人名下有何房产,因此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调查公司调查另一方隐匿的不动产情况。


    Editor:成房网(www.028f.com),成都房产信息网。

    成房网,您的置业好帮手!
    发布一条新评论:更多评论>
    留言人: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发布 | 改进建议 | 手机版
  • 本站关键字:成都房产 成都房地产 成都房产网 成都房产信息网 成都租房 成都二手房 成都写字楼 成都商铺
  • 成房网微信二维码  成都房产主流网络媒体  成房网网址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