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www.028f.com 2016-06-10 成房网(成都房产信息网)
  • 我要评论(0)条 点击发表评论

  •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三 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 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六 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 况;(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七)搬迁期 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八)补助和奖励标准;(九)其他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 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下页内容更精彩 本系统支持键盘方向键:""和""翻页
    成房网,您的置业好帮手!
    发布一条新评论:更多评论>
    留言人: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发布 | 改进建议 | 手机版
  • 本站关键字:成都房产 成都房地产 成都房产网 成都房产信息网 成都租房 成都二手房 成都写字楼 成都商铺
  • 成房网微信二维码  成都房产主流网络媒体  成房网网址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