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统一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业务办理程序和业务办理行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 〔2015〕1号),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申请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业务办理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二)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见附件)。
(三)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四)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职工无需提供。
三、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四、提取金额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过提取限额。
五、提取限额
(一)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
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