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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 www.028f.com 2016-06-10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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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统一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业务办理程序和业务办理行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 〔2015〕1号),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申请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业务办理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二)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见附件)。


    (三)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四)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职工无需提供。


    三、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四、提取金额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过提取限额。


    五、提取限额


    (一)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


    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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