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不动产登记十五问
问题1: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问题2:不动产登记都登记啥?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题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什么事项?
答: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
问题4: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问题5: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问题6: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原则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第一,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第二,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7: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答:●依申请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依嘱托登记程序。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决定书及其相关嘱托文件办理: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
●依职权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因不动产灭失等原因办理依职权注销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启动—审核—登簿。
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需通知权利人等当事人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无法直接通知到当事人的,应当在登 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通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需要公告的,还应当进行公告。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实时更新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问题8:以前发的土地证、房产证要作废了吗?
答: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开始实施后,将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森林等十大类。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依法 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继续有效。国土资源部也强调,各地不得强制要 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问题9: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有啥区别?
答: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的内容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 在权利类型中,明确写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这两项,也就是说,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从此两证合一。证书上的29位不动产单元号 具有唯一性,相当于是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不动产权证书》还增加了具有查询和防伪功能的二维码防伪标识,产权人可通过二维码获取相关信息。
问题10:实行不动产登记后,是不是必须要把原有的房产证换成不动产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