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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城镇住房震损补助政策 每户最高3.5万

  • www.028f.com 2008-11-13 网络经纪人-王丽摘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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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政策后,成都市政府于本月10日就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出台扶持政策。遵循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优先除险加固受损住房,大力推进安居房、廉租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全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要在2009年底前力争建成和在建达60%,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

    关键词1:资金补助

    最低收入家庭最高补3.5万

    根据《意见》,成都市行政区域内“5·12”地震受灾地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可享受资金补助。上述资金补助和除险加固补助实行现金发放。

    在资金补助上,根据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人数划分为三档,详细补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户):

    上述补助标准重点照顾了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补助5000~10000元。其中: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 倍及以上的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的户口为准。

    关键词2:除险加固

    房屋加固须达抗震设防要求

    对于那些可以维修加固的城镇住房,成都市也将给予适当除险加固补助。政府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栋发放补助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以栋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工作。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各类型补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0.1~0.3 0.4~0.5 0.6~0.8

    各受灾区(市)县政府将优先安排受损房屋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将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受损房屋维修加固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关键词3:安居/廉租房

    安居房成本价 廉租房最大50M2

    安居房出售和出租对象为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

    每套安居房的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80平方米,核定房价的成本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各受灾区(市)县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房将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他住房;农村受灾地区村民愿意放弃宅基地的,可到城镇购买、租住安居住房。

    关键词4:土地使用权

    经申请 政府可按评估价回购

    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灾毁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由政府在市场评估基础上,制定片区综合评估价(含划拨土地权益价),回购其土地使用权。因城镇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片区综合评估价(或划拨土地权益价)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用地,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或所在单位不组织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原有土地由政府收回。

    关键词5:原址重建

    2/3业主同意 可合资合作建房

    鼓励受灾城镇居民开展原址重建。在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前提下,以栋为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意,并报经各受灾区(市)县政府批准,可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自建、联建、合资合作建房。如原址重建不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各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异址置换土地,经政府批准异址置换土地建设,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

    居民毁损的住房如果是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毁损住房若为单位自管公房,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经申请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

    成都商报记者 唐小涛

    Editor:成房网(www.028f.com),成都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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