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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答疑:卖掉超5年非普通住房该如何缴税?

  • www.028f.com 2013-01-16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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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

    锦囊

    最近,有读者向羊城晚报询问销售超过5年有发票的非普通住房如何缴税的问题,就此,羊城晚报记者请广州市地税部门进行解答。

    案例

    老徐2007年3月在广州市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24平方米的商品房,支付房屋价款160万元,缴纳契税4.8万元,实际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利息22万元。

    在老徐的购房合同上,注明房价款包装修,但老徐又另外支付给装修公司10万元用于装修。契税完税证日期为2007年3月29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08年2月5日,房屋产权证日期为2009年1月4日。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为老徐本人,老徐还另外拥有一套住房。

    2012年4月1日,老徐把这套房以200万元卖给刘先生。房管部门4月6日受理交易申请,经地税机关评估,200万元的申报价格合理。老徐能够提供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装修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扣除凭证。

    卖方要缴纳哪些税费?

    老徐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1、营业税及附加

    老徐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还应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者合计金额为计税营业额的0.6%。这里还要具体视交易房产类型和购买年限而有不同的规定。

    房产类型:本案例中,交易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且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不符合普通住房的认定条件,属于非普通住房。

    购买年限:对产权来源为购买、产权交换(含拆迁补偿)、赠与(非直系、赡养关系)的,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上注明的时间孰先,来确定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本案例中,以契税完税证日期2007年3月29日作为购买时间的开始,以房管部门受理交易申请的时间2012年4月6日为结束,购买时间超过5年。

    个人销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老徐能够提供买房时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

    老徐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售房收入-购房价款)×(5%+0.6%)=(2000000-1600000)×(5%+0.6%)= 22400元

    2、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目前我国政策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房产不是老徐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老徐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售房合同、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按照规定,可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老徐应纳个税款=(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其一,这里所说的商品房房产原值,是指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以老徐销售的这套房来说,房产原值:1600000+48000=1648000元。

    其二,这里所说的合理税费,是指老徐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以及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对于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如果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其他装修费用。因此,老徐购买的装修房不得再单独扣除10万元装修费用。

    对于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老徐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按揭贷款利息22万元,可以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这样,该套房可扣除的合理税费:22400+220000=242400元

    老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税费)×20%=(2000000-1648000-242400)×20%=2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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