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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www.028f.com 2011-06-18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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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必要时作出强制治理决定,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一)出现局部垮塌;

    (二)随时有垮塌危险;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张贴或者悬挂在施工现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鉴定,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取消其鉴定资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资质条件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

    (二)故意将安全房屋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

    (三)因过失将存在安全隐患房屋鉴定为安全房屋,并在鉴定报告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

    第五十七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结构,是指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三)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四)自建房屋,是指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房屋。

    (五)(临时)管理规约,是指《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ditor:成房网(www.028f.com),成都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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