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官方:成都公积金新政解读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细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解读: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严格界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四)关于征信逾期记录应用
《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4.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5.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细则》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1.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
2.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细则》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解读: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五)关于所购再交易房不予贷款的情形
《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