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官方:成都公积金新政解读
昨天,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而今天官方在次发布相关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0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为了细化《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运作,适应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防范贷款风险,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该《细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将于近期实施。
二.修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2: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
三.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关于异地贷款职工
《细则》第四条: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解读: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享有与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
《细则》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解读: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惠及更多刚需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
(三)关于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细则》第九条: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1.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