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政府部署房地产风险防控
11.加强广告和合同管理。强化房地产广告内容监管,严肃查处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卫生、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事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完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并进一步推广使用,加大房地产企业自制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经营企业利用《认(定)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免除房地产企业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通过伪造、变造合同,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以作废文件、证照、印章骗取购房者订立合同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欺诈行为;严厉查处违背购房者意愿,捆绑销售、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强制交易行为。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涉嫌分割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行为,以及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制造销售紧张气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2.加大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工作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近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及时提醒提示广大群众,防止风险积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规范商业、办公用房的分割和转让行为,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和转让,减少非法集资隐患。充分发挥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积极引导进入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对确需经过刑事处置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推动案件依法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
(四)房屋交付环节
13.防止开发企业强制交房。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加强对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水、电、气、排污及公建配套、绿化、道路、物业用房、通讯等涉及住宅正常使用的各类条件是否达到基本使用要求进行监管。对交付使用条件不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责令开发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
14.防范和调处逾期交房纠纷。对因停工、延缓施工,或因水电气配套设施等无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而存在逾期交房隐患的项目,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主动开展针对性协调,防止逾期交房纠纷的发生。对已经形成逾期交房纠纷的项目,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尽快达到交付条件。对购房人因逾期交房提出的赔偿要求,引导购房人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15.建立完善房屋交付质量纠纷调处机制。建立房屋质量投诉受理机制,完善房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设立房屋质量投诉公告牌,明确房屋质量投诉处理的范畴,妥善处理房屋质量投诉。对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提出的赔偿要求,引导购房人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责任单位:市建委)
16.加强商品住房交付流程管理。开发企业不得在房屋交付环节和首次登记前代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各种税费。在项目首次登记完成后,买卖双方可共同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选择委托开发企业代办的,双方需签订委托协议。落实交付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巡查,及时纠正开发企业交房流程不规范的行为。(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局)
17.规范不动产办证流程。办理不动产登记受理时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按照法定要求收取登记资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完善长期无法办理权证的处理机制。建立不动产证信息提示机制,及时通知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对逾期不申报的,登记部门发出整改意见。对因主体灭失、资金困难、因债权债务关系被法院查封等长期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区分情况,专题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局)
(五)房屋经营使用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