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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何时强制实施一户一表?人大否定建委解释

  • www.028f.com 2009-01-13 中国消费报 张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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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都一户一表再度牵出新问题,多个新建小区业主被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收取水电周转金,成都市物价局称业主可投诉并要求查处;

    ■ 成都市人大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一户一表工程强制实施范围为“2008年1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

    ■ 本报致函成都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议尽快就《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立法解释,以有效化解因一户一表问题引发的相关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不得强制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近日,成都市一些小区的业主反映,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这笔费用。记者就此现象调查发现,水电周转金问题与本报此前报道的《成都一户一表惠民工程遇尴尬》(详见2008年10月13日本报a1版)所反映的问题有着密切关系。1月5日,本报驻四川记者站致函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尽快就《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作出立法解释,以有效化解因一户一表制引发的相关纠纷。

    投诉

    数个小区收取水电周转金

    成都市富丽花城小区是由四川省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蓝光公司)开发的一个住宅项目,去年12月15日开始交房。自交房之日起,不少业主纷纷拒绝收房,拒收理由之一是,蓝光公司所聘前期物业公司按户收取300元水电周转金,违反了成都市的相关规定。

    成都何时强制实施一户一表 人大否定建委解释
    富丽花城小区列出的部分物业收费标准

    当日上午,记者在该小区看到,蓝光公司向业主公示的收房须知中确有“水电周转金,300元/户”内容。该公司客户关系管理部负责人戴女士向记者解释说,由于成都市电业局对用电实行预付费制度,该公司为此已代业主向供电方预付了一笔电费,现在向业主收取的这笔费用实为业主向供电方预付的电费,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笔费用被称为“水电周转金”不准确。

    无独有偶。去年12月18日,记者接到成都芙蓉华庭小区业主的反映,称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成都市同心添成物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同心公司)近3个月向业主收取的电费每度高达1.75至1.95元,去年7月底收房时,该公司强迫业主按户缴纳水电周转金600元。

    次日,同心公司书面回复记者称,因芙蓉华庭小区用电采取的是ic卡购电结算方式,业主需要向供电局先购电后使用,因此,需要业主支付电费周转金存于ic卡中方能用电。

    近段时间,记者还分别接到成都多个小区业主的咨询电话,所涉内容均与水电周转金及一户一表制有关。

    调查

    水电周转金与一户一表制有关联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记者查询到,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管局联合下发并于去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其第19条内容为:“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去年12月18日,成都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黄薇就此事向记者表示,物业公司如强制收取水电周转金等费用,业主可向该局监督检查分局或当地物价部门投诉并要求查处。记者随后调查发现,凡在去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且未实施一户一表工程的新建小区,普遍存在收取水电周转金问题。

    记者从成都市电业局得到证实,该市各新建小区当前普遍存在的收取水电周转金问题确与一户一表制有着密切关系。该局营销部副主任肖欣告诉记者,在已实施一户一表工程的新建小区,由于该局和业主直接结算并采取的是预付电费方式,不存在水电周转金的问题;在尚未实施一户一表工程的新建小区,由于该局结算对象为小区物业公司而非业主,结算依据为小区总表而非业主分表,就容易产生水电周转金问题。

    肖欣解释说,就后者而言,产生水电周转金问题的一个原因是,物业公司与该局、所有业主分头结算之间始终存在着一个时间差。为缓解这个时间差内的资金压力,不少物业公司便选择了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肖欣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应该储备相应资金以应对某些经营风险,强行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的做法不可取。

    呼吁

    一户一表实施时间尚需权威解读

    就实施一户一表工程,本报去年10月13日曾以《成都一户一表惠民工程遇尴尬》为题作过详细报道。记者近期再度就此调查发现,尽管成都市建委公建办早在去年9月16日便将强制实施一户一表工程的范围界定为“2008年1月1日后开工的新建住宅”,但这一解释并未有效化解由此引发的相关购房纠纷。

    万科魅力之城小区业主胡先生告诉记者,成都市实施一户一表工程的法定依据是《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与之有关的政府规章、部门文件均据此制定,因此,真正有权解释一户一表问题的是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建委公建办既非《条例》的制定者也非授权解释者,因此其解释并不能成为开发商拒绝实施一户一表工程的“尚方宝剑”。

    富丽花城小区业主李先生认为,《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精解》一书第40页上对一户一表相关问题有明确的解释,即:2008年1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手续的住宅小区,均应按《条例》之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工程。“尽管此书为学术著作,但基于该书作者刘汉固、蔡任重、沈廷兴等人均为《条例》起草者、制定参与者这一事实,因此,在成都市人大未就此条款作出权威立法解释前,我们有理由相信此书的解释是最接近于立法本意的解释”。

    去年12月26日,《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成都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沈廷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成都市强制实施一户一表工程的范围应为“2008年1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如果公众认为确有必要对《条例》第11条作出立法解释,成都市人大将在接到相关方面的情况反映后适时作出立法解释。

    1月5日,本报四川记者站向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对〈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尽快作出立法解释的建议函》,希望因一户一表问题引发的相关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相关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Editor:成房网(www.028f.com),成都房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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